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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告协会自律规则
 
 
中国广告协会自律规则
 

  为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维护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建立良好的广告经营秩序,提高广告业道德水准和整体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则,会员须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一切广告活动均应建立在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基础上,力求广告的经营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并以此原则检验广告效果。

  第二条 广告经营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广告承接、验证、内容审查、合同、财力等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应当认真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以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条 实施广告,应进行市场调查、消费者研究及相关法规许可范围的研究,以保证广告的科学性和合法性,避免盲目性。

  第四条 广告创作要坚持创新、尊重版权,不得抄袭他人的创意,不得侵犯公民的肖像权。

  第五条 广告经营单位的竞争应体现在优质服务方面,不得采取贿赂或竞相压价等不正当手段拉广告。要按规定支付国内外广告代理费用,不得随意压低或抬高代理费标准。

  第六条 广告发布价格标准应根据媒介的收视率、收听率、读者范围、媒介权威性、以及服务水平来制定。各经营单位需按媒介价格标准统一、公开报价,不得随意抬高或压低广告价格。

第七条 广告经营单位之间应友好合作,密切配合。对于广告公司经过认真策划,设计创作的广告,各媒介单位应予支持。广告公司应按媒介特点和技术要求代理广告,保证广告质量。

  第八条 会员单位以广告协会及其成员名义组织的有关广告涉外活动应报中国广告协会备案,接受中国广告协会的协调和指导。

  第九条 中国广告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此规则和专业特点制定本专业的自律规则和实施办法。

  第十条 对于犯违规则的会员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批评、内部通报和公开曝光的措施,对于影响特别恶劣,或坚持不改的,将解除其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各团体会员单位应分别按照专业和层次对违反规则的会员形成舆论压力,对其不正当行为进行公开抵制。

  第十二条 协会通过开展“重信誉、创优质服务”等活动促进业自律的实施和逐步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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